(三)確定登記方法
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辦法有兩種:一是以村民小組為單位設立登記站,村民到站登記。二是登記員上門挨家挨戶登記。
(四)公布選民名單
村民選舉委員會應當對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名單進行審核確認,并在選舉日的20日前公布。
對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名單有異議的,應當自名單公布之日起5日內(nèi)向村民選舉委員會申訴,村民選舉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訴之日起3日內(nèi)作出處理決定,并公布處理結果。
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名單出現(xiàn)變動的,由村民選舉委員會及時公布。
(五)發(fā)放參選證
村民選舉委員會在選舉日前,根據(jù)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名單填寫、發(fā)放參選證,并由村民簽收。投票選舉時,村民憑參選證領取選票。